(2016)黑01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永和与李相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和,李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和,1957年4月5日出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相海,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相海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永和和被执行人李相海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