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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永和与李相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和,李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和,1957年4月5日出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相海,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相海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永和和被执行人李相海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