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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伊大如与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大如,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19号原告伊大如,男,1965年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志勤,男,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新中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大如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大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伊大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大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大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高玖华人民陪审员  郭岳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