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与史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史海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9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组织机构代码为L0287294-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经营者:周庆龙,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田虹,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银春,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海平,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诉被告史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阿六家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