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集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阳市集诚贸易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2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揭阳市集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光,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5202执2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现因本案的债务已���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湖支行账户8211015450000XXXX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