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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安秀荣与孙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秀荣,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安秀荣,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岩,男,1984年7月4日生,荣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安秀荣与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孙岩支付安秀荣借款本金72750元,并按照年利率的24%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后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