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浪浪与贾志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志红,张浪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志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浪浪。上诉人贾志红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吉林省辽源市,故本案应由吉林省辽源市人民��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浪浪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贾志红自认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93号,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