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杜碧琼与王强、杨晓凤、任凤、杨怀芳、谭碧华、冯世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碧琼,王强,杨晓凤,任凤,杨怀芳,谭碧华,冯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杜碧琼,女,1961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08月0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杨晓凤,女,1968年12月0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任凤,女,1983年04月0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怀芳,女,1947年02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碧华,女,1964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冯世海,男,1963年07月0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号,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杜碧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杨晓凤、任凤、杨怀芳、谭碧华、冯世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以(2016)川1302执370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强所有车牌号为川REM2**号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川REM2**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EM2**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