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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坤与高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高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李坤,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高原福,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李坤申请高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扎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高原福应支付申请人李坤案款563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1000.0元,尚有35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原福下落不明,已冻结粮补待到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4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