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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591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子文、吴忠森、陈惠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晓丽,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