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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维金与冯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金,冯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张维金。被执行人:冯锦涛。申请人张维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寿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