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24号原告冯某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