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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424号原告冯某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