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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陕西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陕西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陕西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011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相平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