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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任明好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明好,系杭州盛昌回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明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浩、被告人任明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任明好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上城区近江路行驶至秋涛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检查,便驾车冲卡逃至秋涛一弄娃哈哈公司门口处停下,后被追赶至此的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明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查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乙醇检验报告、执法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明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明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