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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乐伯清、谌福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乐伯清,谌福娣,乐颖飞,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74-2号原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罗开纯、张剑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伯清。被告:谌福娣。被告:乐颖飞。被告:李敏。本院作出(2016)鄂0104民初37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乐颖飞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7-96号1层2号房屋(共有人乐伯清)交易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