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范志国与杜新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国,杜新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9号原告范志国,农民。被告杜新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范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