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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范志国与杜新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国,杜新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9号原告范志国,农民。被告杜新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范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