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41号原告杜某某,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1年9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