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运发与黄金波、吕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发,黄金波,吕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30-1号申请执行人周运发,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郭云珠,江西博太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金波,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淑燕,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运发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9400元,但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2016年4月5日、4月18日、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吕淑燕名下址在南安市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吕淑燕名下址在南安市房产进行查封登记,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唯一居住的房屋,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5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周运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金波、吕淑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