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9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