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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9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