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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毅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毅,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毅,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存款102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