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武晓军与索宝利民间借贷纠纷的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军,索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武晓军。被执行人索宝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武晓军与索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索宝利的银行存款758348.4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