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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綦江区富荣汽车租赁行与刘水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江区富荣汽车租赁行,刘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787号申请执行人:綦江区富荣汽车租赁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水,男,1982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綦江区富荣汽车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刘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2179号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綦江区富荣汽车租赁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翼审 判 员  陈晓代理审判员  申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