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字209号原告:关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欣,吉林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