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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字209号原告:关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欣,吉林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