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桂月与章华安、康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月,章华安,康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民初990号原告林桂月,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章华安,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彩霞,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桂月与被告章华安、康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莹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桂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桂月诉称,被告章华安因生意资金需要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5日分两次各向原告林桂月借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章华安于借款当日分别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其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息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桂月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2份及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在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章华安因生意资金需要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5日分两次各向原告林桂月借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被告章华安于借款当日分别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效。本案涉及的债务为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章华安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章华安、康彩霞主张权利,应予支持。经原告催讨,被告章华安、康彩霞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原告林桂月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章华安、康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华安、康彩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桂月借款200000元及其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章华安、康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才坤附: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