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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字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奥强与张建选、李毛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奥强,张建选,李毛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696号原告刘奥强,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建选,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毛孩,男,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奥强被告张建选、李毛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奥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奥强负担。审 判 长  姚汝生审 判 员  邢 兴人民陪审员  许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