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17号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务全,总经理。被申请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25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5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5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