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义德与被执行人李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德,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宋坡行政村王喜庄**号。被执行人李凯,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宋集镇宋集行政村税务街****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德与被执行人李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李凯支付王义德6800元,但李凯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凯部分履行后,余额申请执行人王义德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