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俞三妹与裘伟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三妹,裘伟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04号原告:俞三妹。被告:裘伟红。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路5号。诉讼代表人:石煜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三妹诉被告裘伟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三妹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三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元,依法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俞三妹负担。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浏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