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504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