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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504号原告邵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