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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与付彦臣、蒋庆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彦臣,蒋庆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96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住所:伊通镇。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春农联社职员。被告:付彦臣,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蒋庆悦,女,1988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立案受理的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与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的被告不一致,也就是借款人并非被告付清林,而起诉付清林。属于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