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29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5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