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长昌与张鹏飞、张秀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昌,张鹏飞,张秀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76号原告:王长昌,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鹏飞,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张秀建,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祎,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980907-9。法定代表人:田冬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昌与被告张鹏飞、张秀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静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