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45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