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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马秀兰、梁贺氏与被执行人谢尚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梁贺氏,谢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50-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梁贺氏,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王新行政村王新庄**号。被执行人谢尚明,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中行政村胜利**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梁贺氏与被执行人谢尚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谢尚明赔偿马秀兰、梁贺氏5928.95元,但谢尚明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谢尚明存在其妻马云肖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