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左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勇,无职业。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17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6)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梁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左勇接他人电话,要求其送毒品“麻果”到本市江岸区保成路“凯利酒店”3楼房间。当日17时许,被告人左勇按要求携带毒品“麻果”来到该酒店,乘电梯来到3楼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上衣右口袋内查获1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内混绿色少许)。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8.8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左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孙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资料;被告人左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左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左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