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1024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应每月向刘某1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其满18周岁为止,返还案件受理费150元,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止,共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5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10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标科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叶如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耀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