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7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桃、张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桃,张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82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石化加油站西。组织机构代码69008939-8。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伟,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桃,女,个体户。被告张喜军,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桃、张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彦淖尔市航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5元。审 判 长  李晓荣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