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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兰英与黄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兰英,黄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韦兰英。被执行人黄艳群。申请执行人韦兰英与被执行人黄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艳群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兰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145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黄艳群正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9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