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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诉被告苑树志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阁,王桂荣,苑树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086号原告谢洪阁。原告王桂荣。被告苑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诉被告苑树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谢洪阁、王桂荣于2016年4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洪阁、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