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诉被告苑树志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阁,王桂荣,苑树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086号原告谢洪阁。原告王桂荣。被告苑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诉被告苑树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谢洪阁、王桂荣于2016年4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洪阁、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洪阁、王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