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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梁红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75号罪犯梁红兵,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野寺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红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红兵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梁红兵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红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红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红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