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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典二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5号罪犯典二兵,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典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南得利卡面包车两辆、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自制油罐二个、电动抽油泵二台、撬杠四根、线卡二个、铁丝一盘、自制撬锁工具五枚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典二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份至2012年4月份,典二兵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许昌市、漯河市、南阳市等地,趁被害人李某等货车驾驶员在加油站停车区或路边停车休息之机,盗窃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销赃后赃款分肥。其中典二兵参与盗窃21次,盗窃柴油总价值43433.64元。该犯系主犯;于2015年12月8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典二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附交款条10000元。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典二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典二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