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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绪强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21号罪犯王绪强,山东省临沭县,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绪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放火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2)新刑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连刑二终字第0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绪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绪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