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大德与余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德,余汉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97号原告余大德,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谢建华,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余汉强,男,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德诉被告余汉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已于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大德负担。审判员 邓菊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建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