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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泰昌与被执行人施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泰昌,施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牛泰昌,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施加德,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泰昌与被执行人施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4807.08元,已执行的金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14807.08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武尚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战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