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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320号原告续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续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续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