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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377号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兰,职工。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余丽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林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羿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