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项邦利与杨卓梭、阮顺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邦利,杨卓梭,阮顺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617号原告项邦利,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杨卓梭,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阮顺利,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邦利与被告杨卓梭、阮顺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邦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项邦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邦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邦利负担。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远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