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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世明申请执行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2016)黔0113执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明,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明,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法定代表人余晓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赵世明申请执行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宏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并将款项交付给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作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