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允河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河,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225号原告张允河,男,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马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河诉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