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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允河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河,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225号原告张允河,男,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马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河诉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