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与董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董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被执行人董洋,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月,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号(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北辛庄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董洋、于月刑事判决涉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董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于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令二、继续追缴董洋、于月违法所得8030元,发还被害人唐2740元、被害人岳4140元、被害人井1150元;判令三、案缴作案工具十字扳手2个、千斤顶1个及转头1块依法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被告董洋、于月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6年3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和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被执行人董洋名下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6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