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紫荆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紫荆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46号原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爱民,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紫荆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南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紫荆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6元,减半收取8273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梓烨 来源: